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9814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剧亚蕊,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17号1幢一层1662室。
法定代表人:夹路芳,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北京***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闫 薇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申会英
书 记 员 李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