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4308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设计研究院与江苏华创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12民初4308号之三
原告: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创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任,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告江苏华创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设计研究院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设计研究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管中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