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02民初2614号
申请人: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华中科技大学校内珞喻路1037号喻园二期公寓7栋1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17767000X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龙茂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廊坊市新商博国贸城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
2018年10月29日,申请人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认为:浙江新商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廊坊中国国贸城”项目,2010年8月13日与被告廊坊市龙茂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签订《廊坊中国国贸城项目合同书》,现该项目早已停止合作,被告廊坊市龙茂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退还第三人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但被告未退还。同时,根据上述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约定,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对被告廊坊市龙茂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故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与本案的诉讼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追加为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追加的依据是2010年8月13日甲方廊坊市龙茂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乙方浙江新商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廊坊.中国国贸城项目合同书》,在该合同中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并不是合同中任意一方当事人,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追加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