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廊坊市龙茂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民终23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华中科技大学校内珞喻路1037号喻园二期公寓7-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17767000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卫俊,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南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龙茂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66525998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客志国,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廊坊市新商博国贸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工业园区铭顺大道1号。注册号131000000023488。
法定代表人:巨岩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科大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龙茂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茂华公司)、原审第三人廊坊市新商博国贸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新商博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2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龙茂华公司与廊坊新商博公司之间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是否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2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杨帆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牛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