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廊坊市龙茂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02执保243号
申请人: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华中科技大学校内珞喻路1037号喻园二期公寓7栋1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廊坊市龙茂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工业园区铭顺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客志国,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廊坊市新商博国贸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工业园区铭顺大道1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龙茂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廊坊市新商博国贸城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廊坊市龙茂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1,30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金额为1,300万元的河北博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龙茂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