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廊坊市龙茂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1002民初2451号之二
原告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龙茂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廊坊市新商博国贸城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律师与第三人廊坊市新商博国贸城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舟律师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代理原告及第三人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规定,需要与相关部门沟通,故本案存在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郑建仿 人民陪审员  郭春兰 人民陪审员  张守芬
书 记 员  宋文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