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廊坊市龙茂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1002民初2451号
原告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龙茂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廊坊市新商博国贸城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廊坊市龙茂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130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金额为1300万元的河北博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龙茂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建仿 人民陪审员  郭春兰 人民陪审员  张守芬
书 记 员  宋文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