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1002民初2451号之一
原告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龙茂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廊坊市新商博国贸城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 2019年11月27日,申请人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认为:浙江新商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廊坊中国国贸城”项目,2010年8月13日与被告廊坊市龙茂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签订《廊坊市中国国贸城项目合同书》,现该项目不能继续履行,被告廊坊市龙茂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该退还第三人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但被告未退还。同时,根据上述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约定,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对被告廊坊市龙茂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故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与本案的诉讼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追加为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2010年8月13日甲方廊坊市龙茂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乙方浙江新商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廊坊中国国贸城项目合同书》为根据,申请追加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但在该合同中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并不是合同中任意一方当事人,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追加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 判 长  郑建仿 人民陪审员  郭春兰 人民陪审员  张守芬
书 记 员  宋文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