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来也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成都来也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01民初8810号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曲俊晓,总经理。
被告:成都来也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杨丛源,董事长。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来也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0元,由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晓峰






书 记 员


高沈波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