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来也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来也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民初6277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
被告:成都来也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丛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来也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静
人民陪审员 薛 峰
人民陪审员 曾 英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