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来也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来也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1497号
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西路3号6栋1楼6号。
法定代表人:刘琬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凤,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攀,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来也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139号科华天成25F。
法定代表人:杨丛源,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来也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熔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许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