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来也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成都来也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1959号
原告:重庆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5楼34号。
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丹,女,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系重庆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来也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139号科华天成25F。
法定代表人:杨丛源,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来也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重庆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邱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