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辰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多而特临港仓储有限公司、天津辰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财保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多而特临港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五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MinweiQu,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辰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开发区主干道北(北辰经济开发区总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王铁砦,董事长。
***多而特临港仓储有限公司与天津辰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津0113财保3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辰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1,157.4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多而特临港仓储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天津辰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已经按照裁决书履行完付款义务,申请人***多而特临港仓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辰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迎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 彬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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