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辰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多而特临港仓储有限公司、天津辰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财保33号
申请人:***多而特临港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五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MinweiQu,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辰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开发区主干道北(北辰经济开发区总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王铁砦,董事长。
申请人***多而特临港仓储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天津辰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共计521,157.44元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12月14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多而特临港仓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辰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1,157.4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126元,由申请人***多而特临港仓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迎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 彬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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