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牧合家(内蒙古)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8788号
原告: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牧合家(内蒙古)畜牧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牧合家(内蒙古)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牧合家(内蒙古)畜牧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应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泉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