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东港市中医院、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81执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中医院。
被执行人: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发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洛宜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高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