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81执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中医院,住所地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刘运涛。
被执行人: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立鹏。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港市中医院与被执行人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0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06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发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洛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