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1799号
原告:***,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众联盛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里四区16号楼1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众联盛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高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