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联盛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潞宝集团晋钢兆丰煤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众联盛化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众联盛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潞民初字第709号
原告山西潞宝集团晋钢兆丰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潞城市店上镇潞宝生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长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潞宝集团法务部部长。
被告北京众联盛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6号楼12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北京众联盛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亲贤街水工大厦13层。
负责人***,职务经理。
原告山西潞宝集团晋钢兆丰煤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众联盛化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众联盛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潞宝集团晋钢兆丰煤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9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7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