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002执100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庆阳市兴庆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9)甘1002民初6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市兴庆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庆阳市兴庆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公司盈余款143309元;案件受理费4198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1111元,由被执行人庆阳市兴庆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087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从被执行人庆阳市兴庆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扣划回现金148492元(含执行费2096元),现已将扣划回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9)甘1002民初62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096元被行人庆阳市兴庆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9)甘1002民初6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