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致道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建恒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19598号
申请人:深圳市致道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B栋4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18904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驻马店建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街道***社区居委会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5G74F3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91748618。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致道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驻马店建恒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致道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建恒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名下203741.1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致道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建恒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名下203741.1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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