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23民初970号
原告:辽宁天阳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
法定代表人:李占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颖,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丰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西丰县。
负责人刘继东,系局长。
本院审理的原告辽宁天阳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西丰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辽宁天阳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天阳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冯 博
人民陪审员 龚秀峰
人民陪审员 张子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史冰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