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阳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天阳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西丰县财政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1223民初2199号
原告辽宁天阳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柳河沟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西丰县财政局,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西丰镇红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公务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天阳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丰县财政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天阳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天阳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95元,减半收取56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陆洪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