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21民初2985号
原告:辽宁天阳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柳河沟镇本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岭县财政局,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辽宁天阳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县财政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辽宁天阳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天阳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天阳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65.00元,减半收取5082.50元,由原告辽宁天阳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