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82民初161号
原告:辽宁天阳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原市财政局。地址:开原市长征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天阳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原市财政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天阳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787.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787.5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董 皓
人民陪审员 黄 荣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