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82民初157号
原告:辽宁天阳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柳河沟镇本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683348670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开原市庆云堡镇人民政府,地址:开原市庆云堡镇河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2820014880798。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原告辽宁天阳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原市庆云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天阳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天阳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辽宁天阳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黄 荣
人民陪审员 董 皓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孙 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