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22执257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天阳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柳河沟镇本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683348670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昌县水利局,住所地建昌县河东新区馨苑桥北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公楼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422001216399Y。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本院依据(2021)辽1422民初242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辽宁天阳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昌县水利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辽宁天阳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执行意愿应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辽1422执2571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