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阳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盘山县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发展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22民初2453号
原告:辽宁天阳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柳河沟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山县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政府综合楼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天阳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盘山县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发展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2022年11月11日,原告辽宁天阳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天阳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579元,减半收取7289.5元,由原告辽宁天阳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吕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