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3民特251号
申请人:北京天一博观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3区甲20号楼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女,北京天一博观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
申请人北京天一博观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博观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一博观公司称: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13932号裁决书(以下简称涉案裁决)。事实和理由:涉案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天一博观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涉案裁决认定天一博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错误。
于淼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天一博观公司的申请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0日,朝阳仲裁委作出涉案裁决,裁决:一、天一博观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于淼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一万七千六百元;二、天一博观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至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二千四百二十七元五角九分;三、天一博观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于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期间工资差额一千八百元;四、天一博观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于淼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至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期间工资六千六百二十元六角九分;五、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天一博观公司对于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合法提出的异议,是对于朝阳仲裁委对相关证据的采信及事实认定提出的异议,而对于证据采信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属于朝阳仲裁委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和案件事实的实体审查内容以及裁量认定范畴,不属于本院对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天一博观公司以此为由要求撤销涉案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天一博观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要求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天一博观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天一博观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解学锋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温宇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