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辖终9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一博观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德坤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志强,经理。
上诉人北京天一博观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62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天一博观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并不包括“项目所在地”,双方约定管辖无效。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北京市朝阳区,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青岛张家楼现代农业示范规划设计项目合同书》第八条约定,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项目所在地:青岛张家楼现代农业示范园。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故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敏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