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上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合肥上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1081民催74号
申请人:合肥上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3053087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合肥上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7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4020005129627219、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合肥上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00元,由申请人合肥上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敏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