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04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白下园林艺术中心,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135069064H。
法定代表人:侯尔勤,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恒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5069523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白下园林艺术中心与被执行人南京恒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04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1、腾空迁出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32-3号房屋,并将该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南京白下园林艺术中心;2、按23万元/年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南京白下园林艺术中心支付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3、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9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8年1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京白下园林艺术中心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104执1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向洪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