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长规城市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长规城市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新科教育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94民初1310号
原告:长春市长规城市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厦3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长春新科教育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利源花园小区6号楼503财政小区14栋2门503室。
法定代表人:高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长规城市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春新科教育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