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路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洛阳市公路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03民初84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4日生,白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洛阳市公路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玻璃厂南路44号。
法定代表人:于德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菁平,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洛阳市公路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规划院)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路规划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菁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撤销公路规划院董事会作出的“解聘**总经理职务”、“聘任张全杰为副总经理(代总经理)”的决议;2.诉讼费由公路规划院承担。事实与理由:**系公路规划院的股东、董事和总经理。因工作关系,**对董事长于德湖的工作方法不认同,于2020年8月31日递交亲笔信,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于德湖看信后,恼羞成怒,于2020年9月7日在公司的中层领导会议上,称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形成决议,决定解聘**总经理职务,聘任张全杰为副总经理(代总经理)。会后,公路规划院下发了通知书。**系公司股东和董事会成员,近期公司董事会根本就没有召开过,**也没有接到召开董事会的任何通知,董事会也没有形成以上决议,是于德湖利用自己是董事长的职务,私自决定的。公路规划院的做法违反了公司章程第23条规定,依据公司法第22条规定,**作为股东特提起诉讼。
公路规划院辩称,1.公司章程第25条规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本案中会议由董事长临时召开并主持,符合规定,**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并不导致董事会的召开及表决程序违法。2.公司章程第26条规定,会议由二分之一董事参加由董事长主持方可进行,所议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本次会议于2020年9月4日召开,并形成董事会记录,对解聘**总经理聘任新总经理形成决议,程序、表决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有效。综上,**请求撤销决议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根据双方举证及质证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公路规划院成立于2002年2月5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公路规划院工会委员会、于德湖、**、陈永红,后股东增加有高中信、曹春等人。公司章程第22条规定:“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人。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委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全体董事实行一人一票选举,过半数者当选。”第23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决定其报酬事项……”第25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委托的董事召集和主持。召开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1-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临时会议即时召开。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26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参加由董事长主持方可进行,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形成会议记录,特殊情况实行董事长一票否决制。”双方认可公路规划院董事为于德湖、**、陈永红。
2.公路规划院提供2020年9月4日《董事会议记录》显示会议做出如下决定:即日起免去**总经理职务,建议担任付总经理负责XX工作;即日起聘张全杰为付总经理、代总经理,全面行使总经理职责,并制定经济责任目标。该记录显示参加董事为于德湖、陈永红。
3.2020年9月7日,公路规划院作出董事会决议两份,一份载明:“鉴于当前经济非常困难、业务量明显不饱满,为了改变现状、扭转局势,因**同志不太适合经营工作等缘故,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形成如下决议:解聘**的总经理职务。”;另一份载明:“因工作需要,经研究,聘任张全杰同志为副总经理(代总经理),聘期为一年(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6日),聘任期满后,经考核为称职以上者继续聘用,考核为不称职时则不再聘任、恢复原待遇。”
本院认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路规划院于2020年9月4日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会议仅有于德湖、陈永红参加,无证据证明将会议通知到另一董事**,该会议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第25条规定,**作为股东请求撤销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洛阳市公路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作出的“解聘**总经理职务”、“聘任张全杰为副总经理、代总经理”的决议。
本案受理费50元,由洛阳市公路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伟国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丁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