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化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总院与北京市东郊农工商联合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京03民初240号之二
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对原告中化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东郊农场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市东郊农工商联合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京03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京03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中“北京市东郊农工商联合公司”均补正为“北京市东郊农场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市东郊农工商联合公司)”。 审 判 长  鲁 南
审 判 员  张玉娜 代理审判员  姜 君
法官助理陈立昱 书记员左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