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0105行初652号
原告中化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会娟,北京祥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
负责人刘春利,所长。
委托代理人郭博,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干部。
委托代理人郝靖宇,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干部。
原告中化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化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化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
审 判 长 朱军巍
审 判 员 寇天功
审 判 员 唐伟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刘会霞
书 记 员 商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