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化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0105行初652号

原告中化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会娟,北京祥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

负责人刘春利,所长。

委托代理人郭博,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干部。

委托代理人郝靖宇,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干部。

原告中化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化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化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

审  判  长   朱军巍
审  判  员   寇天功
审  判  员   唐伟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刘会霞
书  记  员   商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