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财保188号
申请人:中化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骏一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雀路33号院3号楼一层31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紫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紫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骏一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一公司)起诉中化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中化化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化化工公司提出反诉,同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骏一公司名下价值3177782.34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骏一孵化器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77782.34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骏一孵化器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