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化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北京骏一孵化器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财保188号 申请人:中化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骏一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雀路33号院3号楼一层31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紫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紫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骏一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一公司)起诉中化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中化化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化化工公司提出反诉,同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骏一公司名下价值3177782.34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骏一孵化器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77782.34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骏一孵化器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