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志合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润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志合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6执201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润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香亭路278号一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91626936A。
法定代表人:高宝钗,职位: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志合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786号南楼12A一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8154305。
法定代表人:姜伟,职位: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临朐洁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冶源镇告老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683210815K。
法定代表人:刘爱芹,职位: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上海润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志合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临朐洁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8民终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本院采取如下强制性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标的款1964148.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并于立案受理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告知书》;
二、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息红利、车辆、理财型保险、不动产,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志合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1500.00元,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志合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分公司东营分公司有银行存款35500.00元,发现被执行人临朐洁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3500.00,本案已扣划至本院账户并向申请人发放6000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对被执行人提起传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公积金、理财型保险,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均有车辆,本案已对其名下车辆进行查封,但申请人暂时不申请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五、经本院强制执行,未能将标的款执行到位,尚未到位金额为1904148.00元及案件受理费12500.00元、执行费21541.00元;
六、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维护,但是胜诉权益的实现依赖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本院强制执行,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龙
审判员  杨晓峰
审判员  张伟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贾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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