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道勤金属制品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1402执72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高新技术园区世纪雅苑19-B2、3-G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佟万强,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道勤金属制品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纺城大道298号A2-4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2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道勤金属制品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其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表示被执行人无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2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高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