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四泽工程设计中心与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0407号之二
原告:上海四泽工程设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688号1号楼5单元284室H座。
投资人:孙力。
被告: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688号1号楼5单元251室I座。
负责人:汤守强。
被告: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高新技术园区世纪雅苑19#-B2、3#-G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淑艳,总经理。
第三人:孙建康,男,1981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市。
上列原告上海四泽工程设计中心诉被告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孙建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案号(2021)沪0116民初15439号,本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原告上海四泽工程设计中心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本院驳回起诉裁定,发回重审。本案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四泽工程设计中心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四泽工程设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4.1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 炜
审 判 员  贺美娟
人民陪审员  徐祥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正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