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0407号
原告:上海四泽工程设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688号1号楼5单元284室H座。
投资人:孙力。
被告: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688号1号楼5单元251室I座。
负责人:汤守强。
被告: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高新技术园区世纪雅苑19#-B2、3#-G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淑艳,总经理。
第三人:孙建康,男,1981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市。
上列原告上海四泽工程设计中心诉被告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孙建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因该案系发回重审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朱 炜
审 判 员 贺美娟
人民陪审员 徐祥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正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