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308号之一
原告: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85486479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56700002W。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高新技术园区世纪雅苑19#-B2、3#-G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47106612G。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晨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