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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308号之二 反诉原告(原审被告):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56700002W。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反诉被告(原审原告):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85486479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反诉被告(原审第三人):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高新技术园区世纪雅苑19#-B2、3#-G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47106612G。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2023年6月1日被告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对于原告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3年6月13日,反诉原告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反诉原告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不再缴纳,故不用退还。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晨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相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