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308号之二
反诉原告(原审被告):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56700002W。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反诉被告(原审原告):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85486479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反诉被告(原审第三人):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高新技术园区世纪雅苑19#-B2、3#-G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47106612G。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2023年6月1日被告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对于原告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3年6月13日,反诉原告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反诉原告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不再缴纳,故不用退还。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晨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相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