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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308号 原告: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85486479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56700002W。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高新技术园区世纪雅苑19#-B2、3#-G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47106612G。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34元,由原告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晨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相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