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308号
原告: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85486479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56700002W。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高新技术园区世纪雅苑19#-B2、3#-G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47106612G。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34元,由原告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晨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相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