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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308号之三 本院2023年6月13日对原告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鲁0305民初308号民事裁定书中,部分内容有误,应予以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规定,现裁定如下: 将裁定书中第一页第六行“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补正为“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晨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相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