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沈和执字第011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七色梦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省医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七色梦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仇宏宇、辽宁省医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沈和民三初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
一、撤销2005年4月4日被告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被告辽宁省医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61.2万股转让给被告***的股权转让行为;
二、撤销2005年4月4日被告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被告辽宁省医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18.8万股权转让给被告**的股权转让行为;
三、撤销2008年7月9日被告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被告辽宁省医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320万股权转让给被告沈阳七色梦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
四、撤销2008年7月9日被告***将其持有的被告辽宁省医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61.2万股权转让给被告***的股权转让行为;
五、撤销2008年7月28日被告**将其持有的辽宁省医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18.8万股权转让给被告沈阳七色梦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
六、撤销2008年7月28日被告***将其持有的被告辽宁省医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61.2万股权转让给被告沈阳七色梦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0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以上执行和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查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并已提出申请。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