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莱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宇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2民初4835号
原告:莱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昌山路32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建,山东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宇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燕子山西路40-1号。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宇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莱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4元减半收取计9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