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0191民初1431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11月10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0年1月17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汉族,1950年5月4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以西、金炉路以南港广场**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X6P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确实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5万元,利息70万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28日,以月息2%为计算标准,后期利息以月息2%直到款清为止),合计185万元;2.被告***、***承担原告聘请律师费74000元;3.被告***公司对***、***的还款本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投资经营***公司承接工程等家庭对外经营需求,自2012年开始陆续自原告处借款数笔,2017年11月5日双方对借款进行了计算,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在被告***公司住所地签订《还款协议书》,协议明确截止2017年12月28日被告***累计自原告处借款共计190万元,已归还本金65万元,余欠借款本金125万元,约定月利息2%,应当支付利息70万元。因***资金困难利息一直未予支付。同时约定***于2018年2月12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10万元。并由***公司提供担保责任。如***按期还款则原告放弃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12日剩余利息,若***不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则放弃承诺不发生效力。原告可依据本协议依法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诉讼费、聘请律师的费等开支均由被告***方承担。协议同时约定履行发生争议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被告及担保人均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仅偿还了10万元,原告已经在借款本金中扣减),原告2018年7月20日即委托律师向被告及担保人发律师函催促还款。被告***与***系夫妻关系,***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的股东。《还款协议书》由被告***公司加盖公章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所以被告***应当对被告***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特此原告具状起诉,请求支持如诉所请。
***、***辩称:1.原告诉请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用与事实不符,没有证据证实。原告诉请金额与实际转款金额不符,诉请无证据支持。本案中***实际从原告处借款775000元,款项转款集中在2015年7月,后***共计还款75万元,实际借款为25000元,利息及律师费用没有明确约定。本案原告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标准过高不应得到支持。还款协议和实际转款、原告诉状存在多处不符、矛盾情况,在还款协议中抬头说明原、被告双方借款自2013年开始,但双方之间在2015年前没有银行转账流水,原告诉状又陈述是2012年。2.2017年11月5日签订的还款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份还款协议是原告单方蓄意谋划事先制作文本后,利用双方多年好友关系,约被告***见面吃饭饮酒,在被告***意识不清醒,判断力减弱情况下诱导其签字。在当时强烈要求被告***按手印,其内容严重偏离事实。当时原告陈述其借款均由家庭亲戚提供,如不提供本协议无法回去交代,***在意识不清醒情况下签字,原告称该份协议仅是为了向家里人交代不会以此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提供的转款凭证与还款协议金额不一致,在此情况下应该以实际转款数额为准。3.***借的775000元用于经营投资,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的个人债务依法不承担责任。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家庭经营及生活,没有***签字。事实上该借款系***个人所借,用于项目投资,现在亏损款项难以收回,***自始至终对此不知情,与家庭日常生活无关,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诉请中陈述的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与事实不符,***系***公司名义上股东,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4.庭前***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向法庭提供。对于还款协议形成的事实公司不知情,故还款协议印章的加盖请法庭查明事实。该份还款协议证明力存在严重瑕疵,不应采信。本案被告***签字,对印章如何加盖的***不清楚,公司印章与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情况说明上公司印章存在不符情况。综上原告诉请与事实严重不符,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未能完成其应尽的举证责任,请法院驳回其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5日,***(出借人,甲方)与***(借款人,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载明:甲、乙双方就2013年始至今,乙方投资经营***公司、承接工程等家庭对外经营需求,向甲方借款以及还付本息的事实情况,共同核对清算后达成一致协议如下:第一,截止2017年12月28日,双方确认乙方累计向甲方借款本金共计190万元,期间已经归还本金65万元,余欠借款本金为125万元。按照双方最初月息2%的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利息70万元,因乙方资金困难利息一直没有支付。第二,甲、乙对以上双方发生的借款事由、金额、借款、还款的事实均无异议。第三,乙方承诺于2018年2月12日之前,偿还余欠甲方借款本金80万元,另一次性支付利息10万元。另外乙方自愿以所持***公司的股权及其收益权作为担保。第四,甲方对以上还款表示同意,并承诺如果乙方能按期履行本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全部还款义务,甲方承诺放弃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12日剩余利息的请求权利。第五,乙方如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本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还付本息义务,本协议书第四条中关于甲方放弃剩余利息请求权的承诺不发生法律效力,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书为凭证就乙方剩余的债务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聘请律师费用等其他费用、开支均由乙方承担。第六,本协议书签订后,2017年11月5日之前甲、乙双方之间的所有借款借据、收款收据等往来单据全部作废。***公司在协议下方“我公司自愿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内容上盖章。
2017年6月10日,***向***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2017年6月30日前,一定还款50万元给***。如不能按期还款,其将让爱人及儿女签字担保。
本案还款协议签订之前,***及家人向***转款情况如下:***向***转款,2011年11月22日转款15万元,2011年11月28日转款18万元,2015年7月15日15万元,2015年7月16日125000元,合计605000元;***爱人***向***转款,2015年1月20日转款20万元,2015年7月6日转款20万元,2015年7月15转款15万元,2015年7月17日15万元,合计70万元;2015年3月16日,***(***之女)向***转款5万元。上述转款合计1355000元。
本案还款协议签订之前,***向***出具借条或欠条确认欠款情况如下:一、2012年5月12日,***向***及案外人***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其从两人处借承兑汇票100万元,利息为月利率2%,过期另计利息仍为月利率2%,于2012年11月12日前归还借款壹佰壹拾贰万元整。另单独从***处借款人民币50万元整,2012年11月12日前不计利息,逾期利息以月利率2%计算。***陈述该借条中确认的属于其本人的50万元借款,***偿还了10万元,剩余40万元没有偿还,由***于2013年12月12日向***再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现金肆拾万元整,自2013年12月12日利息按月息2%计取,其他借条手续一律作废。”二、2012年9月30日,***向***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现金5万元,以上所有借条一律作废。”三、2015年5月31日,***向***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现金贰拾万元整,于2015年6月18日归还。”2015年5月30日,***取现5万元。***弟弟***账户于2015年5月30日,发生取款49900元,同日,***账户存现10万元。上述借条及欠条载明款项合计65万元。
本案还款协议签订之前,***向***转款合计69万元,分别如下:2015年2月17日,***向***账户转款21万元,***认可系偿还向其的借款;2016年3月10日,2017年1月26日、2017年7月3日,***分别向***转款20万元、20万元、8万元,合计48万元。
本案还款协议签订后,***于2018年3月17日偿还了10万元,2018年3月30日,***向***转款13000元,合计113000元。
另查明,***提供一份其与***之间谈话的录音资料,录音形成时间为2017年1月21日,***与***有如下一段对话:***:利息我会认账,你看现在打的条子一百三,一个一百三十五,一个二十五万的,条子在这摆着在,然后利息再算。/***:什么一百三十万,二十五万?/***:那个可是一百三十万的条子。/***:嗯?/***:还有一个二十五万的。/***:四十万。/***:四十万你上面写的呢,我给你了十五万/***:哦,对,对,连利息加不是二百万元吗?/***:对,加利息对,是的,你现在不要讲利息,那个二十五万,对,对/***:嗯,不讲利息,一百三共一百五十多万元的本金,你现在先给我五十万。***:嗯嗯,对对对/***:现解决,正月十五以前/***:包括年前/***:解决五十万,对对,然后这个解决不了你把孩子拉到跟前(提供担保)。
***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8000元,
上述事实,有***提供的身份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还款协议书、律师函、快递单、转账交易明细、结婚证、***身份证、聘请律师合同、发票、2012年9月30日欠条一份、2013年12月12日借条一份、2015年5月31日借条一份、2011年11月22日个人转款凭证15万元,2011年11月28日个人转款18万元、2012年5月12日借据1张、2015年3月16日账户交易明细、交易流水3份、2017年1月21日录音及整理、承诺书,被告***、***提供的收款凭证7份、***银行流水、还款凭证、2015年2月17日交易明细,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载卷证实。
本院认为:***与***在2017年11月5日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对双方之前发生的借款进行结算,确认***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金额,***辩称该还款协议是***趁其醉酒的状态下让其所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其辩称的事由也并非认定合同效力的法定事由,故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还款协议书》确定的借款本金和利息金额。
首先,借本本金。协议书上确定截止2017年12月28日,***尚欠***借款本金125万元,利息70万元,***认可协议签订后***偿还了10万元本金,则本金剩余115万元,而***对还款协议书确定的欠款金额不认可。对双方该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因该还款协议系对双方2017年12月28日之前借款本金和利息的结算,根据***提供的转款记录、借条及欠条所记载金额来看,上述时间点之前,***及家人共向***转款合计1355000元,两份借条原件和一份欠条原件载明的借款金额合计65万元,其中2012年9月30日的欠条确认的欠款据***陈述系包含在2011年的两笔转款之内的,且2013年12月12日的借条上载明:“其他借条手续一律作废”。因此,该5万元欠款不应再计算。2013年12月12日借条载明借到***现金40万元,并确定按月息2%计算利息,***与***均确认该40万元系2012年5月12日借条确认的借***50万元承兑汇票尚欠的款项,在该40万元的借条上同时明确其他借条作废,由此可以看出该借条也系对双方之前借款的一个结算,在该借条出具之日,***欠***的借款只剩40万元,由此得出2011年两笔合计33万元转款的借款在该40万元借条出具之前已偿还完毕,因此,本案还款协议书并不包含该33万元,当然也不应该包含欠条确认的5万元。就2015年5月31日借条的20万元借款来说,该借条上载明借款本金系现金交付,***及其弟弟***在2015年5月30日各有取款5万元及49900元的记录,同日,***账户有存现10万元的记录,2015年6月1日***账户又有取款49900元记录,***否认收到该20万元的借款,辩称其出具了借条但***没有支付借款,其索要借条,但***没有归还,本院认为,该辩称意见与借条所载内容不符,且在该借条出具之后,***及其家人又向***有多次转款,***又多次向***借款,如果该借条上的款项没有实际支付,则***完全有机会将后面的转款作为该借条确定的借款本金,而无需向***索要借条。因此,另鉴于双方之间频繁发生借款关系,及***提供的取款记录、存款记录及双方之后的结算借款的还款协议,本院对该20万元现金交付的借款予以认定。另,***陈述还有17.5万元借款系零星现金交付给***的,***予以否认,***也未能提供证据佐证,本院不予你支持。综上,本院认为,纳入本案还款协议书上借款本金的金额应为1625000元(1355000元-33万元+65万元-5万元)。***提供的转款记录显示其自2015年2月17日起共偿还***803000元,因***与***均确认***偿还了75万元本金,本院予以确认,则本案实际剩余本金应为875000元(1625000元-75万元)。其余53000元转款根据先息后本原则,应抵扣本案利息。另,***提供的2015年1月23日15万元转款记录,既无收款人户名,亦无收款人账户,无法确认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其次,借款利息。双方在还款协议上确认之前借款系按月利率2%标准计息,在录音资料中,双方确认截至2017年1月21日借款本金剩余155万元,加上利息为200万元,由此可以得双方之前的借款约定了利息,且算至2017年1月21日,利息为45万元。扣除2017年1月26日偿还的20万元本金,及2017年7月3日偿还的8万元,算至2017年11月5日,利息累计约为713600元(135万元×2%×6个月+127万元×2%×4个月+45万元),由此可见,双方在还款协议书中确定的利息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扣除上述认定的***偿还的53000元利息,截至2017年11月5日,***欠付***利息金额为647000元(70万元-53000元)。
关于***的法律责任。***主张***对***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本案所有借款均支付给***,***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本案借款知情,尽管***在还款协议书中确认借款用于家庭对外经营需求,但***并未在该协议上签名确认,故该意思表示对***不发生效力,因此,本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的法律责任。***公司在还款协议书上的担保人处盖章,确认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未确定担保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应为自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本案***虽然提供了一份律师函及快递单证明其在担保期限届满前向担保人***公司主张权利,但其提供的快递单所记载的收件人姓名有误,所留联系电话亦是***代理人的固定电话,并无收件人签收快递的记录,因此,不能证明其在担保期限届满前向***公司主张了权利,该本案担保期限已经届满,***公司无须承担担保责任。
关于律师费。本案还款协议中对律师费的承担进行了约定,***主张被告承担律师费74000元,但其本案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其花费律师费8000元,故本院对其主张的律师费依据其提供的证据支持8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75000元及利息647000元,合计152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87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9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16元,减半收取为11058元,由原告***负担1961元,被告***负担90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