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规划勘测设计院

某某、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民初6631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确认送达地址为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湖滨大厦A座11楼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豫,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住所地为三门峡市产业聚集区圆通路中段创业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200MB12626781。
负责人:杜涛,该单位局长。
被告:三门峡市规划勘测设计院,住所地为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4182466149。
法定代表人:莫春林,系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银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火炬大厦西区1-1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6JX2T3R。
法定代表人:魏自安,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银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涧河街道上阳路与河堤路向西50米1号别墅1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MA485CWB51。
负责人:张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勃,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德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长安路函谷大酒店院内七号楼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MA46AAC83Q。
法定代表人:强少斌,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强少斌,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告:闫帅帅,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告:***,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张宁波,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原告***与被告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三门峡市规划勘测设计院、河南银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银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灵宝市德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强少斌、闫帅帅、***、张宁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已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进占魁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苏 恺
书 记 员 许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