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5民督19号
申请人:山东信诺润滑油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徐曰田,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李东东,山东信诺润滑油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时振田,山东信诺润滑油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山东春旭化工设计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陈琦。
申请人山东信诺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春旭化工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于2020年4月29日发出(2020)鲁1425民督1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山东春旭化工设计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的地址不详,无法向其送达支付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0)鲁1425民督1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83元,由申请人山东信诺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京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晓茜